哈爾濱市延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延檢一部刑訴〔202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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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自然情況 |
??被告人韓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2321311958********,初中文化,漢族,農民,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延某某玉河鄉(xiāng)新城村,住延某某玉河鄉(xiāng)新城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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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劣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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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情況 |
取保候審( √??) |
日期 |
202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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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黑龍江省延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20年7月28日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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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 |
??2020年6月2日15時許,被告人韓某某無證駕駛藍色祥彭牌電動三輪車,由新城村新城屯往延壽鎮(zhèn)方向行駛,行駛至延某某延壽大橋南轉盤道附近時,被執(zhí)勤交警當場抓獲。 ????經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韓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01.8070mg/100ml。屬醉酒駕駛。 被告人韓某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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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jù)清單 |
1、書證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血樣提取登記表及照片、戶籍證明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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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韓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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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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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認定 |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醉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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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節(jié) |
法定 從重 |
無駕駛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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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從輕 |
認罪認罰( √ )坦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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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議 |
拘役 |
5個月 |
罰金 |
人民幣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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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1、被告人韓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 2.《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3.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2冊、光盤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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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哈爾濱市延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遠輝
2020年8月3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