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浚檢一部刑訴〔2020〕106號
被告人牛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6211981********,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河南省鶴壁市??h**鎮(zhèn)**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h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9時許,被告人牛某甲在??h黃河路中段悠特網(wǎng)吧內(nèi),將被害人谷某某裝在上衣左側兜內(nèi)的一部藍色vivoS1Pro手機盜走。經(jīng)鑒定,該被盜手機價值1427元。
案發(fā)后,該被盜手機已追回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盜手機照片等物證;2.戶籍證明等書證;3.證人牛某乙的證言;4.被害人谷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辨認筆錄;8.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牛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牛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牛某甲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牛某甲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h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書恒
李雨霞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牛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光盤1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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