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浚檢一部刑訴〔2020〕103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6021986********,漢族,高中文化,務工,住鶴壁市鶴山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浚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23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被鶴壁市公安局鶴山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6021991********,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鶴壁市山城區(qū)**小區(qū)**號。因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h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23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被鶴壁市公安局山城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6021995********,漢族,高中文化,務農,住鶴壁市鶴山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h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23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被鶴壁市公安局鶴山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田某某、林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至4月16日,被告人楊某某及其雇傭的被告人田某某,注冊賭博賬號和組建微信群,代微信群內人員在賭博網站上投注購買“時時彩”,進行網上賭博,從中抽頭漁利,賭資金額共計1064274.58元;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參與進來,賭資金額共計272332.07元。
案發(fā)后,三被告人分別退出非法獲利5000元,共計15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交易記錄等書證;3.證人王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楊某某、田某某、林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田某某、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田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林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三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h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書恒
李雨霞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田某某、林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3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