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聊東昌檢一部刑訴〔2020〕547號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522196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聊城市**縣**鎮(zhèn)**村,住東昌府區(qū)**花園**號樓**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4日,經(jīng)本院決定,繼續(xù)由該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當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9時20分許,在東昌府區(qū)第**中學“**文社”店門口,被告人王某甲與被害人張某某因瑣事發(fā)生矛盾,被告人王某甲抓住張某某的頭發(fā)將張某某甩倒,致張某某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張某某傷情為輕傷一級。
2020年6月3日,王某甲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徐某某、王某乙、薛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傷情鑒定意見書;6.監(jiān)控錄像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秋菊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東昌府區(qū)**花園小區(qū)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