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霸州市院第一檢察部刑訴〔2020〕258號
?????被告人張某甲,曾用名張某某,乳名“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10231992********,漢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縣**鄉(xiāng)****村****號,現(xiàn)住永清縣**鄉(xiāng)****村****號。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青島鐵路公安處蓬萊市站派出所民警抓獲,同年6月22日被移交霸州市公安局并于當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21時,在霸州市**鄉(xiāng)**村“**”飯店附近,被告人張某甲伙同高某甲(已判刑)等人因瑣事和高某乙、高某丙等人發(fā)生口角后打架,并致高某乙、高某丙受傷。經(jīng)廊坊愛德堡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高某乙、高某丙的損傷程度均屬輕微傷。案發(fā)后,張某甲親屬與二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張某甲的人口信息、到案經(jīng)過、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2、被害人高某乙、高某丙的陳述;3、證人高某丁、辛某某、劉某甲、鄭某、李某某、張某乙、劉某乙等人證言;4、辨認筆錄;5、鑒定意見:廊坊愛德堡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6、同案犯高某甲的供述;7、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酒后借故滋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二十五條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彬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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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縣**鄉(xiāng)****
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訊問錄像光盤1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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