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達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達川檢偵監(jiān)刑訴〔2020〕38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21195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qū),住達川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經達州市公安局達川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達州市公安局達川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晚9時許,被告人黃某某為自己想食魚肉,遂攜帶電瓶、連接電線的舀斗等自制電魚設備和一小水桶,去到達川區(qū)**鎮(zhèn)**村**組與**組交界處的小河溝里,電擊捕撈水中野生小魚兒,后被當?shù)嘏沙鏊策壝窬l(fā)現(xiàn)。經稱重,被告人黃某某上述所捕撈的野生小魚兒凈重0.96千克。同時查明,達州市達川區(qū)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2日發(fā)出公告,全區(qū)天然水域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為禁漁時間,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撈作業(yè)、游釣等,嚴禁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方法進行捕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黃某某供述與辯解;2、證人田某、趙某的證言;3、扣押清單,對作案工具及其物證指認照片;4、稱重筆錄;5、現(xiàn)場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6、達州市達川區(qū)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區(qū)天然水域禁漁制度的通知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guī),在禁漁期,且又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百四十條,犯罪嫌疑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管制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達州市達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曹洪郡
(院?。?/span>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黃某某聯(lián)系電話1651******,擔保人田某聯(lián)系電話13551******;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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