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舞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漯舞檢一部刑訴〔2020〕11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0219*******,漢族,**畢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頂山市**區(qū),現(xiàn)住河南省**縣**鎮(zhèn)**村。因酒后尋釁滋事于2019年6月16日被舞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9年6月23日被舞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舞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舞陽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舞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月*日*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豫D**2**號小型轎車沿舞陽縣**鄉(xiāng)**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舞陽縣章化鄉(xiāng)**村**村道鄉(xiāng)村超市門口時,與人發(fā)生糾紛后被群眾舉報。后經(jīng)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2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涉嫌酒后駕車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被告人身份信息證明、前科證明、案件偵破經(jīng)過等書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證人李某某、張某某證言;鑒定意見:河南省舞陽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報告;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醉酒駕駛機動車輛,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122mg/100ml,考慮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舞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谷志遠
檢察官助理:高曙光
2020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被監(jiān)視居住于其居住地。
2、本案偵查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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