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刑事檢察刑訴〔2020〕27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426********5432,漢族,中專文化,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咸陽市永壽縣,現(xiàn)住永壽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永壽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永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永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3時40分許,被告人朱某某駕駛陜A96HF7小型轎車沿312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發(fā)生處左轉(zhuǎn)彎時,與沿312國道由北向南行駛王某甲駕駛的陜DML298小型普通客車碰撞,后陜DML298號車與同方向胥某甲駕駛的陜AS10R0小型轎車擦掛,致胥某甲駕駛的車輛沖出路面,造成熊某某當場死亡,王某甲、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胥某乙五人受傷,車輛及公路路產(chǎn)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2月20日永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做出永公交認字[2020]第0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朱某某負主要責任,王某甲負次要責任,熊某某、胥某甲、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胥某乙無事故責任。
被告人主動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7日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信,到案情況說明,賠償協(xié)議,諒解書,永壽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jié)論書等書證;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陳述;4、證人胥某丙等人證言;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勘查圖及照片等;6、被害人熊某某尸檢報告,事故車輛鑒定意見書,朱某某血液鑒定,血液酒精濃度檢測等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違反道路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受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蒙猛
(院?。?/span>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谟缐劭h**鎮(zhèn)**村**號,聯(lián)系電話:***********?;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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