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陽江市公安局陽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駕駛粵Q****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277省道由陽江往陽春方向行駛,當日15時50分行駛至277省道21公里**米處時,因沒有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致使車輛與同向由余某甲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余某甲當場死亡和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陽江市公安局陽東分局交警大隊集體認定,林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9年3月24日事故發(fā)生后,林某甲報案至陽江市公安局陽東分局,民警立即對現(xiàn)場進行勘查并對林某甲進行詢問。2019年6月6日林某甲與被害人余某甲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除向保險公司索賠的保險金外林某甲一次性賠償14萬元給余某甲家屬,2019年6月17日余某甲家屬收到該筆賠償款后對林某甲出具了諒解書。2019年6月24日經(jīng)民警口頭傳喚林某甲至陽江市公安局陽東分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余某乙、陳某某的證言;3.保險單;4.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5.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6.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血液檢驗報告;7.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8.事故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報告;9.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0.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1.車輛行駛情況查詢表;1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交通事故諒解書;10.到案經(jīng)過;11.被害人身份證明、戶口注銷證明;12.常住人口信息登記表、犯罪記錄查詢。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林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官:藍茜
(院?。?/span>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住廣東省陽春市**鎮(zhèn)**路**號之**家園**幢。
2.案卷材料三冊(含檢察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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