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第一部刑訴〔2020〕729號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5251995********,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臨滄市鎮(zhèn)康縣,住云南省臨滄市鎮(zhèn)康縣**村委**組,因涉嫌偷越國境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勐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勐海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1月7日被勐??h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勐??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偷越國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7月從中國打洛偷越國境到緬甸勐拉,2020年1月19日從緬甸勐拉偷越國境到中國打洛被勐??h公安局查獲,并處行政拘留5日。2020年4月15日,再次從中國打洛偷越國境到緬甸小勐拉,2020年9月18日到中國打洛口岸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3、辯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境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勐??h人民法院
檢察官:萬之強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勐??h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6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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