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刑二刑訴〔2020〕53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326199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呂梁市臨縣,住臨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臨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西省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2時許,被告人劉某甲酒后駕駛無牌黑色本田踏板二輪摩托車,在臨縣城內河西中路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至河西中路與太和路交叉路口東門崗路段時,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臨縣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呼氣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為122mg/100ml,民警將其帶至臨縣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樣,后經山西晉龍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送檢的劉某甲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09.0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前科劣跡查證表、到案經過等書證;
2.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3.山西晉龍司法鑒定意見書;
4.訊問筆錄同步錄音錄像光盤、現(xiàn)場執(zhí)法視頻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問成平
檢察官助理:劉永梅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臨縣**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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