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鞍西檢刑檢二刑訴〔2020〕185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3111974********,朝鮮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鞍山市千山區(qū),現住于鞍山市鐵西區(qū)**村,因涉嫌盜竊罪,經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分局決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分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盜竊罪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鄭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在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路利好超市門前,趁被害人喬某某不注意將其電動車盜走,隨后將電動車藏匿于佳泰樂超市南側居民樓處。經查,鄭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因盜竊電動車被鞍山市經開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2019年10月24日經鞍山市鐵西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被害人喬某某被盜的新大洲黑色兩輪電動摩托車60V/20A,市場參考價為人民幣16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扣押清單等相關書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喬某某的陳述;
3.證人證言:證人吳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鞍山市鐵西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書;
6.辨認筆錄和辨認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達1600元,且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蘇暢
檢察官助理:常昕羽
2019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監(jiān)視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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