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越檢一部刑訴〔2020〕597號
????被告人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6831987********,漢族,本科文化,務工,住浙江省嵊州市**街道***館**幢**單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裘某某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公司員工。2019年4至5月份期間,被告人裘某某將其利用工作便利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車主姓名、車牌號碼、車型、聯(lián)系方式等),以人民幣5500元的價格出售給紹興華勝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竇某某(另案處理)。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裘某某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公司被依法傳喚到案。案發(fā)后,已退贓。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客戶信息、扣押決定書、扣押及發(fā)還清單、戶籍證明等;?
2、證人吳某某、施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證言、到案經過;?
3、被告人裘某某的供述、非同案犯竇某某的供述;
4、鑒定意見:電子物證檢驗報告;
5、扣押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裘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裘某某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已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裘某某拘役四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裘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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