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余檢一部刑訴〔2020〕457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1127196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余干縣,住余干縣**鎮(zhèn)**村。2003年12月23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余干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2019年1月14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余干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余干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余干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8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余干縣名爵汽車俱樂部與被害人劉某某因十多年前的矛盾發(fā)生口角,并引發(fā)打架。二人扭打過程中,劉某某的左側(cè)三根肋骨被楊某某打斷,頭部被楊某某砸破。經(jīng)鑒定,劉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案發(fā)后,楊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歸案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黎某某、程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同時,被告人楊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余干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林群
檢察官助理:朱偉乾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羈押于余干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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