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某某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白林檢一部刑訴〔2021〕11號
被告人尹某某,男,漢族,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編號:2202811953********,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住蛟河市**鎮(zhèn)**村**屯。因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經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某某森林公安分局決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某某森林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初的一天,在吉林省白某某林業(yè)局琵河林場141林班14小班國有林內,尹某某因擔心一株水曲柳樹砸壞其看護的蛤蟆塘監(jiān)控電線,遂用手鋸將該株水曲柳樹伐倒,棄于原地。案發(fā)后,尹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
????經鑒定:尹某某非法毀壞的1株水曲柳樹位于吉林省白某某林業(yè)局琵河林場141林班14小班,被毀壞水曲柳樹為天然原生,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長70厘米木把手鋸一柄;
2.書證:歸案情況說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復綠補種協(xié)議書等;
3.鑒定意見:白森公(森)鑒字[2020]第169號鑒定意見書;
4.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尹某某非法毀壞林木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等;
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省白某某林區(qū)基層法院
檢察官:劉云峰
2021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4.復綠補種協(xié)議及保證金說明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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