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槐蔭檢公訴刑訴〔2019〕243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1021197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煙臺市牟平區(qū)**小區(qū)18號樓3單元2樓西,戶籍地威海市乳山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1997年1月28日因犯詐騙罪被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001年1月16日被裁定假釋釋放。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我院批準,同年2月21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10821985********,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住威海市榮成市**區(qū)164號205室,戶籍地威海市榮成市**街道**村**號。2016年10月14日因毆打他人被榮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2017年2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榮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10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榮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1900元。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我院批準,同年2月21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7月3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2019年8月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審查起訴期限至2019年8月18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為辦理貸款獲得資金找到被告人姜某某,二人共謀經姜某某聯(lián)系介紹,高某某在大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以下簡稱大盛濟南分公司)辦理以租代購業(yè)務,在此期間,二被告人共同編造了姜某某位于榮成市鳳凰湖A區(qū)的房子系高某某所有并將證明提交給大盛濟南分公司。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與濟南分公司簽訂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租賃車牌號為魯******的本田奧德賽轎車一輛,同年9月27日濟南分公司在本市槐蔭區(qū)將車輛交付給高某某。同年10月8日,被告人姜某某委托宓某某,通過虛構自己系大盛濟南分公司人員、公司委托補辦機動車登記證書、偽造公司印章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方式,在濟南市車管所將車輛補辦登記證書,10月10日,姜某某、高某某便將車輛以221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濟西二手車市場**精品車行,以上贓款被高某某、姜某某分配。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向濟南分公司交納保證金33000元(該筆費用系姜某某墊付),9月20日交納第一期租賃費用6307元。后被告人高某某拒不接聽大盛濟南分公司電話。經濟南市槐蔭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魯******本田奧德賽轎車車輛價值268335元。綜上,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合同詐騙金額229028元。
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均于2019年1月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秦珊珊
檢察員:?張?磊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高某某、姜某某現(xiàn)羈押于濟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