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潁檢檢一刑訴〔2020〕219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1281949********,漢族,文盲,務農(nóng),安徽省潁上縣人,住潁上縣**鎮(zhèn)**村**隊**號。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潁上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同年5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潁上縣公安局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證據(jù)。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秋季,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菜園內(nèi)非法種植罌粟。2020年3月20日10時許,被潁上縣公安局潁河派出所民警查獲并鏟除。經(jīng)當場清點,共計556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物證鑒定書;
5.勘驗、檢查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達五百株以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款處理,故提出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雷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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