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蒙檢刑訴〔2020〕545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125********7414,漢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住安徽省**************。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蒙城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蒙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0月18日22時5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號牌為皖B*****號小型汽車,由蒙城縣王集鄉(xiāng)趙劉村趙莊駛往蒙城縣唐集鄉(xiāng),車輛由南沿途行駛至蒙城縣237國道328公里路段處后,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某體內(nèi)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的戶籍信息、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說明、機動車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書;
4.檢查筆錄:公安民警現(xiàn)場查獲時制作的檢查筆錄;
5.視聽資料:公安民警現(xiàn)場查獲時制作的現(xiàn)場視頻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葛苗苗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涉案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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