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一部刑訴〔2020〕187號
被告人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26231969********,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qū)培豐鎮(zhèn)洪源村坪三組102號。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龍巖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龍巖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簡某某在永定區(qū)**豐鎮(zhèn)**村**路**餐廳吃飯喝酒。之后,被告人簡某某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回家,途經大排橋路段時被正在進行交通整治的民警攔下來,民警現場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試,測試結果為189mg/100mL。后民警將其帶至永定區(qū)坎市醫(yī)院抽取血樣并送檢。
經福建龍津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出具鑒定意見,送檢的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5.2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龍巖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出具的人員基本信息、違法犯罪前科查證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信息查詢情況說明、現場酒精測試單、到案經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被告人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福建龍津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4、龍巖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制作的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簡某某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無牌無證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簡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其拘役二個月十日,并處罰金43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龍巖市永定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玉周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簡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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