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陳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14時許,飲酒后駕駛吉AAH***號黑色豪爵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本市九臺區(qū)**鎮(zhèn)**村內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農村商業(yè)銀行門前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長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從送檢的陳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04.43毫克/100毫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駕駛人呼氣酒精含量檢驗記錄表、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無違法犯罪證明、情況說明等;
3.鑒定意見:長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春市九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振科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偵查卷宗貳冊,起訴卷宗壹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