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12221998********,漢族,初中肄業(yè)文化程度,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菏澤市單縣,住本市城西**新區(qū)**果蔬店,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決定,于2018年8月21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決定,于2018年9月27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9月27日對其取保候審。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321261998********,漢族,初中肄業(yè)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青海省海東市互助土族自治縣**鎮(zhèn)**村**號,住該址,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決定,于2018年8月21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決定,于2018年9月27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9月27日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張某某、田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8月29日4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張某某、田某甲與田某乙(在逃)在本市城西區(qū)力盟步行街非凡鍋物火鍋店內,因與鄰桌客人發(fā)生矛盾而無故打砸火鍋店設施,其后搭乘出租車逃離至五四大街時,發(fā)現火鍋店員工陳某某在乘車尾隨,被告人楊某某、田某甲、張某某與田某乙(在逃)下車后將被害人從車內撕出并對其進行毆打。后經鑒定被害人顏面部皮膚多處挫裂傷屬輕傷一級;左眼球挫傷,右手小指和左肘部皮膚挫裂傷屬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人員庫人員基本信息、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過;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常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楊某某、張某某、田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法醫(yī)學身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田某甲、張某某在公共場所借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并擾亂了公共場所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孟祥濤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取保候審,住青海省海東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鄉(xiāng)**村**號;被告人張某某現取保候審,住本市城西區(qū)**新區(qū)**果蔬店;被告人田某甲現取保候審,住青海省海東市互助土族自治縣**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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