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車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莎車縣院二部刑訴〔2020〕124號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312519**********,維吾爾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喀什地區(qū)莎車縣,住莎車縣**鎮(zhèn)**村**組**號,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8日被莎車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7月9日,被莎車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莎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艾某某在2019年8月7日23:30分時許在莎車縣**KTV和兩個朋友阿某,左某等人一起喝了一瓶白蓮特牌的紅酒。2019年8月8日05點00分許,被告人艾某某喝完酒從**KTV出來,啟動停在**KTV前面的車牌號為新Q*****號的**色**牌小型轎車,駕駛至莎車縣**路人民醫(yī)院前面時被在附近執(zhí)行任務的警務站民警發(fā)現喝酒駕駛,然后警務站民警向交警大隊報案,交警大隊民警趕到現場后發(fā)現被告人艾某某喝酒駕駛后把我?guī)У教鹑t(yī)院進行抽取血液樣本后,將被告人艾某某帶到交警大隊取保候審。
提取的血液樣本委托給新疆金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檢測,《新疆金陸司法鑒定所》【2019】-xxxx號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鑒定意見書上認定,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0.1mg/100ml。鑒定結果送達被告人艾某某后,被告人艾某某對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報告結果沒有提出異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過,扣押物品清單,抽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及照片,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莎車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材料,取保人的保證書和身份材料;2、證人左某的證言;3、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新疆金陸司法鑒定所(金陸驗字[2019]xxx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5、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艾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艾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艾某某能夠主動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艾某某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使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莎車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阿布都熱希提·阿布里克木
亞森玉蘇普·喀迪爾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光盤兩張,起訴書8份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