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胡某某,男,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身份證號碼4127281980********,現(xiàn)住在洛陽市老城區(qū)丁家街*號*排*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洛陽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取保候?qū)彙?019年8月26日,本院重新對其辦理取保候?qū)徥掷m(xù)。
本案由洛陽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15時05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駕駛豫C677ZT號小型轎車沿洛陽市老城區(qū)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唐宮路口時撞倒被害人耿某某,造成耿改玲受傷。經(jīng)鑒定,胡某某被查獲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4.6mg/100ml,胡某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照片);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6、鑒定意見;
7、現(xiàn)場勘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洛陽市老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藝
助理:王彩彩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渚幼〉亍?/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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