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澤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冀深檢公刑訴〔2020〕7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2322196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晉州市**鎮(zhèn)**村**路**巷**號,于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晉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經晉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由晉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晉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晉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12月12日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本院管轄。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3年9月份以來,被告人李某某成為晉州市**鎮(zhèn)**村河北**投資有限公司晉州分公司的代辦員,以支付高息為由,公開向社會吸收公眾存款,至案發(fā)共吸收公眾存款3499124元,其中未退還171231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田某某、陳某某、孫某某、吳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戶籍證明及其他證據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擾亂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深澤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永計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在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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