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河間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晚8時許,被告人張某某請同事馬某某等人在河間市**鄉(xiāng)**村**餃子館吃飯時,與馬某某發(fā)生口角致毆斗,毆斗中張某某持酒瓶將馬某某頭部打傷。經滄州渤海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馬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19年5月22日,張某某到河間市公安局投案,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信、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到案經過等;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王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滄州市渤海法醫(y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官:王雪梅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在取保候審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量刑建議書3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