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贛干檢刑訴[2015]38號
被告人夏某,男,1993年**月**日生于江西省泰和縣,身份證號碼362426199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吉安市泰和縣蘇溪鎮(zhèn)下彭村十三組51號吉安市泰和縣**鎮(zhèn)**村**組**號。因本案于2015年4月1日被新干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新干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新干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夏某涉嫌搶劫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因不工作穩(wěn)定,經濟拮據,多年的皮膚病需要錢治病,平時喜歡上網瀏覽關于搶劫的一些視頻或影視劇,遂產生了通過搶劫來牟利的念頭,并計劃實施。
1、2014年12月31日晚18時許,被告人夏某騎摩托車竄至宜春市袁州區(qū)高士路宜春市袁州區(qū)**路的“*******”金店附近,從其包里掏出錘子走到該金店左邊的柜臺,夏某用鐵錘把玻璃砸碎后用其手將柜臺里的黃金首飾搶出塞到電腦包內。店內工作人員見狀用凳子砸向被告人夏某,夏某躲避開來后繼續(xù)搶柜臺內的黃金首飾放置包內,隨后夏某迅速的沖出店內往其之前停放摩托車的地方跑,后騎摩托車逃離。被告人夏某在該店內共搶得10件黃金首飾,其中2件黃金首飾以4000元的價格賣掉了,另外8件黃金首飾已經被新干縣公安局繳獲,經新干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金店的8件黃金首飾價格為38165元。被搶的黃金首飾價值總計:42165元。
2、2015年3月22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夏某從租住在吉安市的住房出發(fā),駕駛摩托車沿105國道往吉水縣、峽江縣、新干縣、樟樹市尋找作案目標。當天未找到合適的作案目標。次日上午被告人夏某繼續(xù)尋找,至新干縣縣城廣場時,發(fā)現位于新干縣廣場附近的“****”金店店內只有倆名女店員,沒有保安,且交通便利,遂以此作為搶劫目標。13時許,被告人夏某將摩托車停放在“****”金店斜對面的廣場的草地上,雙手戴上皮手套,頭戴黑色棒球帽,口戴一副黑色的口罩,身穿黑色的運動服,黑色的牛仔褲,腳穿一雙紅面白邊的運動鞋,從后備箱拿出電腦包斜挎在身上,步行到“****”金店門口,邊走邊從包里拿出斧頭便沖進店內,“不許動,搶劫”,持斧頭將金店右側放置黃金首飾的柜臺的玻璃敲碎,店內銷售員趕緊拉響警報器隨后都逃離現場。夏某一手持斧頭,一手將柜臺內的黃金首飾塞到包里。隨后夏某離開現場騎摩托車逃跑。被告人夏某搶走新干縣“****”金店19件黃金手鐲和1件黃金戒指,經新干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搶的黃金首飾價格:19912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夏某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楊某乙的陳述;3、證人夏某甲、盧某某、李某某、廖某某、聶某某、姚某某、夏某乙、陳某某、易某甲、易某乙、劉某甲、某丙、楊某甲、劉某乙的證言;4、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5、鑒定意見;6、情況說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歸案經過、取保候審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搜查筆錄、提取筆錄、常住人口信息等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手段,二次劫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4129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2015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夏某現押于新干縣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共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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