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饒廣信檢公訴刑訴〔2019〕427號
被告人羅**,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2119**********,漢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上饒市**區(qū)人,務工,住上饒市**區(qū)**鄉(xiāng)**壙組**組1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上饒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饒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20日,在上饒市**區(qū)**鄉(xiāng)**村***組羅*1家后門外面馬路上,被告人羅**與羅*國父子發(fā)生肢體沖突造成羅**輕傷二級(另案處理)。2018年8月25日,同村村民羅*2母親出殯,羅**和羅金國到羅*2家?guī)兔?。當?9時30分許,羅金國從羅*2家走到羅*2家外下坡坡地的拐角處被羅**攔住,羅**要求羅*國支付之前其被被害人父子打傷的醫(yī)藥費被拒,后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沖突中羅*國被打摔倒在地。經(jīng)鑒定,羅*國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口信息查詢、歸案情況說明等書證;2.證人羅*1、羅*3、羅*4、羅*5、羅*6、羅*2、張**、龔**的證言:3.被害人羅*國的陳述;4.被告人羅**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皓麗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7179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證據(jù)目錄及證人名單各壹份
4.光盤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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