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潮州市楓溪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潮楓檢公訴刑訴〔2020〕Z71號
被告人丁某某,綽號阿猴,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5201970********,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qū),住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qū)**街道**村**村**號。因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楓溪分局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楓溪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為非法獲利,被告人丁某某于2018年9月上旬的一天通過電話聯(lián)系,向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另案處理,已判)購買100條制式工業(yè)乳化炸藥、200條電雷管,后雙方于同年9月5日下午16時許在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qū)東埔村以人民幣21400元的價格進行交易,后丁某某于當天下午17時許在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qū)意溪鎮(zhèn)茶都對面路邊將80條制式工業(yè)乳化炸藥(經(jīng)稱重,共95.9公斤)及200條電雷管以人民幣20400元的價格販賣給林某列(另案處理,已判)。后林某列將炸藥及雷管儲存于潮州市潮安區(qū)鳳凰鎮(zhèn)鳳溪村老君溜自己無人居住的兩間老房子里,至同年9月6日被公安機關查獲。經(jīng)國家民用爆破器材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鑒定:潮州市公安局楓溪分局送檢的1號爆炸嫌疑物為電雷管,起爆能力試驗均爆炸完全,具有起爆能力;送檢的2號爆炸嫌疑物中含銨鹽、油相材料和水,起爆感度試驗均爆炸完全,為制式工業(yè)乳化炸藥,具有爆炸性。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實、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等相關材料;
2.證人證言:證人卓某某、蔡某某、林某列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4.勘驗、辨認等筆錄:辨認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現(xiàn)場照片等;
5.鑒定意見:檢驗報告、技術鑒定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違反法律規(guī)定,未經(jīng)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買賣爆炸物,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丁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可以減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丁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潮州市楓溪人民法院
檢察員:盧佩旋
2020年6月9日
此件與原件核對無誤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
2.證人(鑒定人)名單及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隨案移送。
3.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4.涉案物品:光盤二塊、手機一部隨案移送?!?/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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