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菏牡檢公刑訴〔2020〕22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9011969********,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住菏澤市牡丹區(qū)**村。因盜竊于2001年2月16日被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盜竊于2008年6月28日被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罰款1000元;因盜竊于2008年7月8日被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勞動教養(yǎng)1年;因盜竊于2011年12月19日被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罰款1000元;因盜竊于2011年12月29日被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勞動教養(yǎng)1年。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某某伙同田某某(已判刑且刑滿釋放)于2016年8月份,在菏澤市牡丹區(qū)**街三里**市場同心糧油門市,竊取被害人高某某新鶴牌摩托三輪車1輛,在菏澤學(xué)院竊取被害人梅某某電動自行車1輛。經(jīng)物價鑒定,被盜電動摩托三輪車及電動自行車共計價值人民幣2730。
綜上,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實施盜竊2起,涉案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273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等其他證據(jù)材料;2、菏澤市牡丹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3、證人田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高某某、梅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鮑玉彪
檢察員吳碧若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鄆城縣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證據(jù)。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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