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尼勒克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尼檢一部刑訴〔2020〕173號
被告人吳**,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412819****0016,漢族,大學本科,新疆**律師事務所律師,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尼勒克縣,住尼勒克縣城鎮(zhèn),因涉嫌詐騙罪,經尼勒克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尼勒克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尼勒克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0月19日被尼勒克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尼勒克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4月,汪**全權委托律師事務所律師吳**辦理王**被殺一案的賠償事宜,吳**接受委托后,自行起草了一份民事賠償協議和一份諒解書,并在賠償協議及諒解書上偽造了王**家屬王江*、王建*、王*冰和公安民警李**的簽名,將賠償協議和諒解書交給汪**,稱事情已經辦完,騙取了汪**50萬元非法占為已有。2019年12月,公安機關再次啟動王**被害案的調查程序,汪**向辦案民警提供了該賠償協議及諒解書,辦案民警找吳**核實此事時,吳**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并于2020年4月至9月分六次向汪**及其長子汪*林銀行卡退還了5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戶籍信息、賠償協議、諒解書、轉帳憑證等書證;
2.??證人王江*、王建*、汪*林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汪**的陳述;
4.??被告人吳**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50萬元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在立案前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于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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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尼勒克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滿鳳湘
檢察官助理:周福友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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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羈押在尼勒克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證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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