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宜檢公訴刑訴〔2014〕79號3號
被告人王**,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萬載縣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271965**********,漢族,小學(xué)文化,家住萬載縣康樂街道*****。因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4年7月6日被宜豐縣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宜豐縣森林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宜豐縣看守所。
本案由宜豐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6月間,被告人王**伙同王**(已判刑)攜帶油鋸在宜豐縣黃崗鎮(zhèn)黃辟村“紅花廟”山場盜伐了一株蔸徑51cm的南方紅豆杉,并制成1米和1.5米長的原木,用馬駝下山后藏于公路邊王**家的小農(nóng)舍內(nèi)。第二天深夜,被告人人王**用“金杯”牌面包車把紅豆杉木材運走。經(jīng)鑒定,被盜伐的該株樹木屬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南方紅豆杉,立木蓄積1.0486立方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判決書等書證;2.吳**等證人證言;3.現(xiàn)場指認筆錄;4.現(xiàn)場勘查筆錄;5.辨認筆錄;6.鑒定意見;7.被告人王**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伙同他人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同時被告人王**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宜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余*
2014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宜豐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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