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二部刑訴〔2020〕124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4196*********,漢族,初中文化,務農,出生地、戶籍地均為福建省安溪縣,現住安溪縣虎邱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安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自2004年4月以來將爺爺王某乙(已死亡)的疑似槍支1支存放于虎邱鎮(zhèn)**村*****號的家中,2020年4月將該疑似槍支藏匿于家中附近草叢,同年7月5日17時許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送檢的疑似槍支以火藥燃燒為動力發(fā)射彈丸,認定為槍支。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7月15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扣押物品清單等物證;2.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溪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海燕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3*********)。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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