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公訴刑訴〔2015〕223號
被告人尤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031987********,漢族,中專文化,個體戶,安徽省阜陽市人,住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qū)**幢**戶。被告人尤某某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15年6月13日被阜陽市公安局潁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阜陽市公安局潁東分局逮捕。
本案由阜陽市公安局潁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需要補充證據,于2015年9月24日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經補充偵查后于同年10月30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尤某某租賃崔某某位于阜陽市潁東區(qū)**路**號**棟樓**室門面房,用于經營足療按摩店,后先后容留徐某某、王某某、鄧某某三人多次在該店內從事普通按摩及賣淫活動。被告人尤某某與徐某某、王某某、鄧某某約定足療、普通按摩收費按五五分成,賣淫收費按四六分成。徐某某自2014年6月在該店內從事賣淫約六個月后離開;王某某自2015年3月到該店從賣淫三個月左右;鄧某某自2015年4月到該店從事賣淫兩個月左右。期間,被告人尤某某共計容留三人賣淫300余次,非法獲利共計約12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證據保全清單、房屋租賃協議、抓獲經過、戶籍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鄧某某、徐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張某甲、張某乙等人證言;
3.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阜陽市公安局潁東分局偵查人員制作的現場勘驗筆錄、指認現場筆錄、辨認筆錄、示意圖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尤某某提供場所容留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 嚴明明
2015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現羈押在阜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證人王某某、鄧某某、徐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均不出庭)。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