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博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博檢一部刑訴〔2020〕182號
被告人王龍(曾用名:王四十七,綽號:亞到),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09231985********,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博白縣,住博白縣**鎮(zhèn)**村**隊**號。因犯販賣毒品罪,2012年7月25日被博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2013年2月27日刑滿釋放;2017年6月16日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博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2018年3月2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20年6月4日被博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博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龍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3日19時許,被告人王龍在博白縣寧潭鎮(zhèn)新榮村山塘埂隊的路邊,以人民幣200元的價格將一小包海洛因(凈重:0.32克)販賣給陶桂文后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并繳獲了上述毒品和毒資。
另查明:2020年5月26日、5月30日,被告人王龍先后兩次販賣毒品給陶桂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龍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guī),多次非法販賣毒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龍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販賣毒品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博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偉烽
2020年9月11日
???????????????????????????????????????
附件:
1.被告人王龍現羈押于博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