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信檢刑訴〔2019〕384號
被告人葉XX,男,1971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23197101XXXXXX,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贛州市信豐縣,住信豐縣嘉定鎮(zhèn)XX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6日被信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逮捕,2019年11月20日被信豐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信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05日,被告人葉XX駕駛贛B41XXX號小型轎車搭載徐XX沿信池線由大阿鎮(zhèn)往信豐縣城方向行駛;肖X甲酒后(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3.3mg/100ml)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贛BZH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同方向在其前方行駛;肖X乙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贛BP6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同方向在肖X甲所駕車輛前方行駛。當日14時40分許,當三車行駛至信豐縣大阿鎮(zhèn)XX村XX組路段時,肖X甲駕車超越肖X乙車輛時未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導致兩車發(fā)生刮碰,刮碰后兩車倒地,因葉XX跟車過近未察明路面情況,導致所駕車輛碰撞倒地的贛BZH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后碾壓肖X甲,造成肖X甲當場死亡及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1月13日,信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葉XX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葉XX家屬代其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雙方達成和解,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葉XX予以諒解。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葉XX在值班律師在場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歸案說明、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2.證人肖X乙、徐XX證言;3.被告人葉XX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查筆錄;6.同步錄音錄像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葉XX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XX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仁貴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葉XX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光盤二張、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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