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株天檢一部刑訴〔2020〕34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5211985********,漢族,群眾,大專文化,現(xiàn)**實業(yè)有限公司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邵東縣**鎮(zhèn)**村**村**號,現(xiàn)住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qū)**道**棟**號。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審。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本院依法對其重新辦理取保候審。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潛入株洲市天元區(qū)**實業(yè)有限公司庫房內,盜竊該公司財物,其中包括:APMT1135PDERTTXL7020型號數控刀片10盒;APKT1604PDER-H01型號數控刀片3盒;RPMW1204M0型號數控刀片2盒。2019年10月,李某甲潛入株洲市天元區(qū)**實業(yè)有限公司庫房內,盜竊該公司財物,其中包括:APMT1135PDERTTXL7020型號數控刀片2盒;APKT1604PDER-H01型號數控刀片2盒;RPMW1204M0型號數控刀片13盒;兩枚“加長銑刀”。2019年11月,李某甲潛入株洲市天元區(qū)**實業(yè)有限公司庫房內,盜竊該公司財物,其中包括:RPMT1003M0TXL7020型數控刀片12盒;RPMW1204M0型號數控刀片10盒。經株洲市天元區(qū)物價認證中心鑒定,被盜財物價值共計:754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31日主動到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嵩山路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積極賠償了被害單位天一實業(yè)有限公司,并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倪某某、李某乙、沈某某證言;3、被害單位委托人李峰陳述;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譚向前????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
2.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壹份。
3.偵查卷宗貳冊、檢察卷壹冊、光盤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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