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漢區(qū)檢公訴刑訴〔2015〕257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3221962********,漢族,中技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qū),住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qū)**巷**號**單元**室,無業(yè)。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5月20日18時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在漢中市漢臺區(qū)電視塔附近小胡鹵肉餐館與朋友謝某、秦某、喇某、徐某、李某五人吃飯。期間,胡某某飲用瀘州老窖牌白酒約三兩。當日晚21時許,被告人胡某某獨自駕駛陜F****2號小汽車離開。當胡某某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漢臺區(qū)興漢路與東塔路十字時,執(zhí)勤民警對其檢查,檢查中發(fā)現(xiàn)胡某某有飲酒駕駛機動車的嫌疑,隨即將其帶往漢中市人民醫(yī)院抽取檢測血液酒精含量的血液樣本。經(jīng)漢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陜)公(漢)鑒(理化)字[2015]133號酒精檢測報告鑒定:漢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送檢的胡某某血液中檢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74.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酒精檢測報告、相關(guān)書證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法院
代檢察員:李杰
2015年12月21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量刑建議書;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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