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衛(wèi)檢一部刑訴〔2019〕61號
被告人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1121********1511,漢族,小學文化,個體,籍貫河南省舞陽縣,住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小區(qū)南門**店。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7月24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平頂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6月31日期間,被告人谷某某在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中興路被害人張某某經營的“暢捷通訊”店內,趁營業(yè)員不備,多次盜竊手機貼膜,共計663張(經鑒定價值3350元人民幣)。盜竊后,谷某某在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明珠世紀城南大門口的移動通訊店內將手機貼膜銷售。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視聽資料,搜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及相關書證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公民合法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谷某某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珂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現羈押于郟縣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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