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某某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子林檢一部刑訴〔2020〕2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824198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慶陽市合水縣,住合水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經(jīng)慶陽市森林公安局決定,2019年8月26日被慶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慶陽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7月,為方便看護莊稼,被告人李某某從大舅謝某某處借得射釘器改制槍一支,存放于合水縣**鎮(zhèn)**村**組**號廢棄莊院。2019年7月25日,公安人員從李某某廢棄莊院查獲疑似射釘槍一支。
經(jīng)鑒定,槍口比動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認定屬于槍支,以火藥為能源,具有致傷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射釘槍一支;
2.受案登記表、慶城縣看守所犯罪線索轉遞函、檢舉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
3.證人王某某、白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鑒定意見;
6.勘驗、辨認等筆錄。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子某某林區(qū)法院
檢察員:劉明芳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2冊70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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