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唐豐檢一部刑訴〔2020〕42號
被告人臧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542221965********,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蘇市**鄉(xiāng)**村**號,現住秦皇島市海港區(qū)**,個體。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豐南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豐南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7時許,在唐山市豐南區(qū)一工地,被告人臧某某與被害人范某某因工程結算問題發(fā)生口角后互毆。期間,被告人臧某某用拳頭擊打范某某的頭面部,致范某某右側鼻骨骨折、右側上頜骨額突骨折。該傷情經豐南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臧某某經公安民警電話傳喚及時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被害人范某某的陳述;
證人證言;
鑒定意見;
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臧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臧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臧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文泉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現押于豐南區(qū)看守所;
2.案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光盤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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