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海檢刑訴〔2020〕267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1221991********,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橫縣**鎮(zhèn)**村**村**號。2017年2月23日因盜竊罪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橫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7年3月7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5月11日上午,到本市海珠區(qū)紡織路**號**棟**房,趁房內(nèi)無人之機,盜走被害人侯某某放在房內(nèi)的人民幣2800元及金箔佛像2個。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人員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害人陳述;3.勘驗檢查筆錄;4.鑒定意見;5.被告人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其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惟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法庭對被告人胡某某量刑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亞妮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海珠區(qū)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冊3卷。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及告知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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