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3時55分,犯罪嫌疑人胡某甲酒后駕駛兩輪無牌摩托車行駛至沈丘縣白集鎮(zhèn)梁廟行政村路口時,被沈丘縣公安局民警查獲。經河南瑞康技術檢測有限公司檢測,胡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7.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發(fā)破案報告證明本案案發(fā)及胡某甲到案的情況;前科查詢證明其無前科;戶籍信息證明其達到已負刑事責任年齡;駕駛人信息查詢證明其無駕駛證;物證照片證明胡某甲駕駛的車輛屬機動車;
2.被告人胡某甲供述與辯解證明其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事實;
3.鑒定意見:經檢測,被告人胡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67.8mg/100ml;
4.現場照片證明案發(fā)現場的情況;
5.視聽資料:光盤記錄了犯罪嫌疑人胡某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的過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甲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收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甲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杜超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現羈押于沈丘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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