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博羅縣檢刑訴〔2020〕76號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0731199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贛州市于都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博羅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博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甲危險駕駛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凌晨4時36分,被告人胡某甲酒后無證駕駛一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搭載邱某某,在博羅縣福田鎮(zhèn)沿G324線由廣州往惠州方向行駛,當行駛至福田鎮(zhèn)荔枝敦路口時,與橫過馬路由被害人朱某某駕駛的粵LM****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胡某甲、邱某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事故責任認定,胡某甲、朱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經(jīng)鑒定,胡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5mg/100mL,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甲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古海明
??????????????????????????????檢察官助理?陳思靜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電話:1314730****,保證人:胡某乙,電話:135362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一體化告知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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