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團?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團檢一部刑訴〔2020〕53號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1211995********,漢族,小學文化,務工,出生地湖北省團風縣,住湖北省團風縣**鎮(zhèn)**村**組**號。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9年11月10日被團風縣公安局杜皮派出所行政處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團風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團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1時許,被告人胡某甲酒后駕駛鄂A*****號牌小型轎車由**鎮(zhèn)*甲村往*乙村方向行駛,當行至團風縣**鎮(zhèn)**高速口路段時被團風縣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湖北崇新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胡某甲的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含量為99.87mg/100ml。
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張某某、傅某某的證言;3.湖北崇新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團風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艷芳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現取保候審于湖北省團風縣**鎮(zhèn)**村**組**號家中,電話號碼為1399592****。
2.全案卷宗2冊。
3.證人名單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6.《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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