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仁懷檢公刑訴〔2019〕1171號
被告人胡某甲,外號胡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221302000********,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遵義市仁某某,住仁某某**鎮(zhèn)**村**組**號,于2019年8月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3日被仁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陳某甲,又名陳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22130199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遵義市仁某某,住仁某某**鄉(xiāng)**村**組**號,于2019年8月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3日被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甲、陳某甲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凌晨2時許,受害人陳某丙與陳某丁等人在仁某某四號區(qū)“九三鴨脖王”吃宵夜時中途因瑣事與陳某戊、秦某某發(fā)生口角沖突,后秦某某電話邀約程某某(另案處理)幫忙,程某某遂邀約被告人胡某甲、陳某甲、潘某甲(未成年人,另案處理)等人到四號區(qū)對受害人陳某丙進行威脅,雙方在四號區(qū)經勸阻自行離開后,受害人陳某丙與陳某丁等人走到二轉盤酒都大酒店時商量是否找人毆打程某某等人時被人聽見并告知程某某等人。程某某、胡某甲、陳某甲等人遂準備與陳某丙一方斗毆。期間,胡某甲準備了刀具,程某某、胡某甲、陳某甲、潘某甲四人各持一把砍刀向站在仁某某中樞街道辦事處青杠園社區(qū)二轉盤酒都大酒店旁的陳某丙沖過去;程某某沖到陳某丙面前將陳某丙右手臂關節(jié)處砍傷,陳某丙受傷后往三號區(qū)方向逃跑,程某某、胡某甲、陳某甲、潘某甲四人遂持砍刀追至三號區(qū)路口后自行離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刑事案件破案登記表、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現場檢測報告、在逃人員、違法犯罪查詢記錄、凡進必查、抓獲經過、接受證據清單、陳某丙病歷、凡進必查、違法犯罪記錄說明、毛發(fā)檢測報告、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等;2.證人陳某丁、程某某、潘某甲、焦某某、王某某、劉某某、潘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某丙的陳述;4.被告人胡某甲、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甲、陳某甲逞強好勝,持械聚眾毆斗,破壞公共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九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甲在本案中起幫助作用,系從犯,其案發(fā)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蔡燕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現羈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光盤8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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