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檢三部刑訴〔2020〕Z107號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8211983********,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廣西平南縣**號。因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黃埔海關緝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5241977********,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地廣西平南縣**號。因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黃埔海關緝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5241965********,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地廣西平南縣**。因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黃埔海關緝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黃埔海關緝私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依法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甲伙同被告人胡某丙、胡某乙駕駛掛牌為“粵英德貨**的貨船從廣州南沙水域出發(fā),經(jīng)淇澳島前往港珠澳大橋香港附近水域,并將來源不明的147.9194噸凍品運輸進境。航行過程中,被告人胡某甲負責駕駛貨船,被告人胡某丙在貨船上維護機器,被告人胡某乙駕駛摩托艇在該艘貨船附近跟隨、保障貨船行駛安全。返航途中該船因發(fā)動機故障停泊于南沙水域,后被黃埔海關緝私處查獲。
經(jīng)鑒定,其中24.65噸屬于疫區(qū)的肉類凍品,為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肉類產(chǎn)品;123.2694噸屬于非疫區(qū)及無法判定是否屬于疫區(qū)的肉類凍品,經(jīng)海關關稅部門計核,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476182.0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物證、書證;
2.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的供述和辯解;
3.孔某某的證人證言;
4.海關核定證明書等鑒定意見;
5.勘驗、辨認等筆錄;
6.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入境;走私普通貨物,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其行為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利偉?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現(xiàn)羈押于廣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七冊、光盤一張。
3.鑒定人名單一份、證人名單一份。
4.本案扣押的財物詳見相關扣押清單,請依法判處。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