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錫新檢刑訴〔2020〕252號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408811986********,漢族,大專文化,個體戶,住廣東省東莞市**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室(戶籍在廣東省廉江市**鎮(zhèn)**村**號)。
辯護人劉建東,江蘇新普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408811982********,漢族,小學文化,個體戶,住廣東省東莞市**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室(戶籍在廣東省廉江市**鎮(zhèn)**村**號)。
辯護人張曉星,江蘇新普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均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均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間,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通過網(wǎng)絡下載后重新編程的方式,制作具有賭博功能的“藍蝴蝶”軟件。后在明知他人利用該款軟件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向張某甲、孫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出售該款軟件,并從中非法獲利共人民幣22404元。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均在廣東省東莞市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退出上述犯罪所得。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出具的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的戶籍資料、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扣押清單、支付寶轉賬清單、廣東省東莞市石龍分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案人員張某甲、孫某某、張某乙等人的供述及辯解;
3.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自支付寶(中國)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調取的支付寶交易記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開設賭場罪而為其提供賭博軟件的技術支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均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程增民
檢察官助理:尹艷容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現(xiàn)均取保候審于廣東省廉江市**鎮(zhèn)**村**號;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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