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岸檢一部刑訴〔2020〕187號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4199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地為湖北省仙桃市**鎮(zhèn)**村**組**號。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于2019年10月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經(jīng)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批準逮捕,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于同日執(zhí)行。
被告人胡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141979********,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地為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qū)**街**路**號。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于2019年10月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經(jīng)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批準逮捕,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于同日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19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16時許,公安人員在武漢市江岸區(qū)**街**苑**棟**單元**室內查獲違法行為人張某某和李某某以488元的價格賣淫嫖娼,違法行為人劉某某和王某某以488元的價格賣淫嫖娼,同時在該場所查獲馬某某等其他幾名等待接客的賣淫女。經(jīng)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負責為該場所賣淫嫖娼望風、接客人上樓及收取嫖資等工作,該組織在**苑小區(qū)用于賣淫的場所有**棟的**號房、**棟的**號房及**棟的**號房共三間房。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房屋租賃合同、行政處罰決定書、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微信收款碼、轉賬記錄、抓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張某某、劉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馬某某、李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檢查筆錄;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乙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勝蘭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現(xiàn)羈押于武漢市江岸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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