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檢二部刑訴〔2020〕280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3031969********,漢族,初中文化,原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負責人,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住淄博市張店區(qū)**鎮(zhèn)**村**組**號。1989年,因傳播淫穢物品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1994年5月,因犯流氓罪被張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1995年8月14日,因犯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加原判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19年10月3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依法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某某擔任負責人的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向社會群眾公開宣傳,以做廣告代言為名,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共向郭某某等群眾吸收資金228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戶籍信息等書證、證人郭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滿毅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在家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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