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徐檢四部刑訴〔2019〕42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0211990********,漢族,高中文化,個體,住浙江省義烏市**街道**小區(qū)**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歙縣**鄉(xiāng)**村**組)。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彛?0月23日被新沂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同日由該局?zhí)行。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新沂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并于2019年11月20日將本案轉(zhuǎn)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從彭某某(另案處理)處購買明知是假冒“**”品牌的杯子,通過微信、阿里巴巴等平臺聯(lián)系并銷售給鄧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銷售金額人民幣120萬余元,違法所得人民幣30萬余元。
2019年8月27日,偵查機關(guān)對被告人胡某某租用的位于浙江省義烏市**鎮(zhèn)**社區(qū)**棟**單元**樓的倉庫進行搜查,并扣押涉案“**”品牌杯子3705個,價值14萬余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扣押的假冒“**”品牌杯子等物證;
2.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銀行卡交易記錄、鑒定書、銷售聲明等書證;
3.證人彭某某、鄧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搜查筆錄、扣押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相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谧∷?/span>
2.偵查卷宗五冊。
????3.光盤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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